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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全国专利协会实施营改增专票信息收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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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5-10   浏览量:
 

各专利代理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51日起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一、需要您提供的信息

1.如您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提供如下信息。(按附件1填写,并回复至邮箱,协会将以收到的邮件为唯一确认方式。)请财务人员填写。

2.如您不提供上述信息,协会默认开据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时间安排

1.初次收集:请于54日前以邮件方式发送到协会,且邮件为唯一确认方式。

邮件名称请注明“营改增信息+事务所名称”

2.变更或新增:54日以后

邮件名称请注明“变更(新增)营改增信息+事务所名”

三、联系信息

回复邮件地址:mail@acpaa.cn

信息收集:010-58572731/33

开票信息咨询:010-58572730  王新、康隽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填报表.xls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1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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