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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5-06   浏览量: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英文译名ALL-CHINA PATENT ATTORNEY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CPAA。本会是由专利代理师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团结广大会员;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执业水平,促进专利代理事业健康发展,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实施考核和惩戒,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员信息和考核惩戒情况;

(三)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开展专利代理援助服务以及社会公益活动;

(四)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实习工作;组织专利代理师实习培训和执业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专利代理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六)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

(七)开展专利代理行业国际交流;

(八)协调专利代理行业内外关系,提升行业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拓展行业服务范围,举办符合相关规定的事业;

    (九)组织开展专利代理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总结交流专利代理工作经验;

 (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

(十一)建立并宣传执业风险保障制度;

    (十二)建设专利代理行业文化;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为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地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为执业专利代理师,非执业会员为依法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但没有执业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缴纳会费;

(四)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没有通过考核的,不享有前款第(一)~(四)项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照规定完成培训任务,不断提高专利代理质量;

    (四)遵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专利代理行业规范和准则;

    (五)自觉维护专利代理职业荣誉和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积极参加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七)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八)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单位会员履行前款第(一)、(二)、(四)~(八)项义务。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不享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权利。

单位会员应当为本单位内部的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实习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个人会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的,单位会员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或者撤销、吊销的或行业组织终止的;

    (四)不再具备会员资格条件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或者撤销、吊销的;

    (二)行业组织终止的;

    (三)退会或者被本会除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由各地区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的会员资格终止的,其代表资格同时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改变。

    理事中执业会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理事会中执业会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四。

    每届理事会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为止。

第二十六条  理事申请退出理事会的、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或者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其理事任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改变或者撤销会长办公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增补、罢免理事,最高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十二)提议章程的修改;

(十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名誉会长、顾问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一般一届。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十)、(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任期改变,其任期相应改变。常务理事会中执业会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四。

    常务理事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申请退出常务理事会的,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不履行常务理事职责的,或者不按要求向事理会提交年度书面工作报告的,其常务理事任职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经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任期改变,其任期相应改变。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负责人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负责人申请辞职的、不能正常履职的、或者不按要求向理事会提交年度书面工作报告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核,理事会决定其任职终止。

会长在任期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或者提前任职终止,应当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代理会长,并及时由理事会按程序补选会长,完成剩余任期。

任期内需调整负责人的,按本会程序增补或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职权时,应当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四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定应当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立专职秘书长一名。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任期改变,其任期相应改变。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立行业维权与自律委员会、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行业规则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国际交流合作委员会、行业宣传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各项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

第五十三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与其专业相关的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及培训活动,起草有关业务规范。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各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

第五章  惩戒和纠纷调解

第五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除名的惩戒:

    (一)违反《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情形。

    会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本会可以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会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单位会员设立党组织的,本会可以将处理结果通报其所属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当事会员享有请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会员请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可以根据会员的申请,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关人员与惩戒和纠纷调解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1219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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