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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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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4-26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二  付某某伪造专利代理人
执业证注销文书案

  投诉人:协会主动立案

  被投诉人:付某某

  案件情况:

2015年4月,付某某在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过程中,为了推迟注销时间,将其执业时间延至2年,以满足合伙人的条件,而向协会提交了《执业证注销延迟申请》。经与石家庄某知识产权事务所核实,其并没有为付某某出具《执业证注销延迟申请》,《执业证注销延迟申请》系由付某某伪造,该文书中的机构负责人的签名及公章均不属实。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付某某通报批评处分,并计入会员诚信档案。同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撤销涉案人员的专利代理人资格。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二十二条规定,“专利代理人不得伪造与执业活动有关的文件或证据,也不得诱导、指使他人伪造文件或证据。”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均要求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本案中,付某某为了达到其离职后执业年限满足合伙人条件的目的,在专利代理机构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文书。付某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专利代理人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而且直接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付某某为此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付某某在盲目追求个人职业发展的同时,忽视了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枉顾诚信,最终出现伪造文书的恶劣行为。本案警示我们,作为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利代理人,诚实守信是必须坚守的职业道德底线,不管遇到什么情况,不管因为什么理由,都不能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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