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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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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4-28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三  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伪造股东签名案

投诉人:张某某

被投诉人: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

2014年5月,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股东变更材料的过程中,存在伪造该公司股东张某某签名的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均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诚信执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第十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股东变更手续时,违背诚信原则,伪造股东张某某的签名,不仅损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而且属于《专利代理条例》[3]第二十四条“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此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缺乏完善的股东协调和议事制度,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时无视诚信,弄虚作假,最终出现伪造股东签名的违规违纪行为,不仅侵害了股东个人权益,也严重影响机构声誉。本案提醒我们,规范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是专利代理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实践中,个别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间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矛盾,使得一些工作的进行遇到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旧应当坚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积极通过合法渠道妥善解决问题,决不能以此为借口踩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乃至法律法规的红线。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 本案适用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3] 本案适用19914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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