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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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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4-29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四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伪造股东签名案

投诉人:韩某某

被投诉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

2014年,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股东变更材料中,伪造了股东韩某某的签名。同年3月,该机构在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交的申请注销韩某某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材料中的《解聘证明》上韩某某的签名不是本人的真实签名。同时,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2005年以来,在每年的机构年检材料中,都伪造了韩某某的签名。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第二十八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本机构执业人员的信息报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并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均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诚信执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第十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股东变更手续时,违背诚信原则,伪造股东韩某某的签名,不仅损害了韩某某的合法权益,而且属于《专利代理条例》[3]第二十四条“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的规定。不仅如此,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注销韩某某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时,再次伪造其签名,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该规定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对年检材料真实性所应承担的责任。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此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韩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弄虚作假,在机构年检时长期伪造其签名,并且利用假签名注销韩某某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办理机构股东变更。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失信,侵害了韩某某的权益,而且干扰了专利代理行业的行政管理秩序。本案提醒我们,诚实信用是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缺乏制度约束,对规则丧失敬畏之心,只图一时之便,最终损害的是专利代理机构自身的信誉与发展。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 本案适用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3] 本案适用19914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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