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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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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06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七  郑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
代表人季某某伪造诉讼代理人推荐文书案

投诉人:协会主动立案

被投诉人:郑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案件情况:

郑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季某某(同时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作为某专利侵权纠纷案被告诉讼代理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专利案件诉讼代理人申报表(个案申报)》(以下简称《个案申报表》)。2018年7月3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接到来电,内容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核实专利代理人季某某的《个案申报表》真实性。经查档,协会确认并未出具该《个案申报表》。另外,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卷宗显示,季某某提交的《个案申报表》中“诉讼代理人推荐委员会意见”栏中的公章明显不是由协会出具。季某某在给协会的调查复函中称上述《个案申报表》系该机构办事人员将协会出具的其他《个案申报表》中的审理法院和涉案专利号个案申报表PS处理后,电子件传到了深圳。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郑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处分,并取消其三年内集中申报和个案申报诉讼代理人的资格;给予季某某通报批评处分,并取消其执业期间集中申报和个案申报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上述处分分别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同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二十二条规定,“专利代理人不得伪造与执业活动有关的文件或证据,也不得诱导、指使他人伪造文件或证据。”《诉讼代理管理办法》[2]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提交诉讼代理人资格申请和年度考核材料,应当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故意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诉讼代理人资格,已经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移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处理。”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均明确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还明确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承担管理责任。郑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专利诉讼业务疏于管理,季某某与相关工作人员在错误办理《个案申报表》后,不是积极整改,反而伪造推荐文书提交法院,严重违反《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造成极其不良社会影响。郑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此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三年内集中申报和个案申报诉讼代理人资格的纪律处分,季某某也为此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执业期间集中申报和个案申报诉讼代理人资格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郑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专利诉讼业务缺乏风险控制制度,季某某作为机构法定代表人也缺乏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最终导致伪造诉讼代理人推荐文书的恶劣行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参加专利诉讼案件的专利代理人,在享受法律赋予参与诉讼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起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秩序的义务。能够以公民身份参与诉讼的代理资格弥足珍贵,其行为不仅关系到个人、代表专利代理人群体的社会形象,还关系到推荐社会团体的社会形象。伪造个案申报审批材料,不仅严重扰乱了专利代理行业参与专利诉讼的正常业务秩序,也损害了包括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在内的整个专利代理行业社会声誉。本案警醒我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专利代理职业道德的底线。本案的严肃处理,对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和社会声誉,规范竞争秩序和净化执业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本案适用2017年4月26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 本案适用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的《诉讼代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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