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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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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08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九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案

投诉人:协会主动立案

被投诉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案件情况: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其官网网页推出一项计划,其合作模式是如果向该机构提供计划申请专利商标人员的联系方式,在业务成交后能获取现金回报。另外,该机构在《信息合作者返点价格体系》中明确规定了2016年该计划信息合作者业务返点体系专利业务部分的定额返点金额。虽然,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其网页上注明: “**在职的知识产权代理顾问、同行及友商在职的工作人员;信息提交人是业务办理人、经办人、直接申请人”这三类人员不得成为信息提供并获得报酬者,但是在其相关信息提供表中或者其他相关文字中并没有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足以保障同行业内其他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五)项,《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同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十五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利用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或以佣金、回扣等方式招揽业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属于违规行为。《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均要求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执业,禁止不正当竞争。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公然以返点形式的回扣招揽客户,虽然其提到了回扣不适用“在职的知识产权代理顾问、同行及友商在职的工作人员;信息提交人是业务办理人、经办人、直接申请人”这三类人员,但没有限定避免这三种人获取回扣的具体措施,实际起到了变相提示这三种人可以暗中得到回扣,是一种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不符合上述规定,也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此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表面创新服务模式,却掩盖以佣金、回扣等方式招揽业务的违规违纪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专利代理秩序。本案告诉我们,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利代理行业,诚信执业是行业发展的根本。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展示自身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来争取业务。国家鼓励专利代理行业开展竞争,但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专利代理机构只有通过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上的有序良性竞争,才能真正提高整体行业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业务支撑和保障。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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