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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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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13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十二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案

投诉人:台州市某专利事务所

被投诉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案件情况:

2017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曾收到举报反映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存在就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办理的案件主动联系其客户的行为,对此协会及时对其进行约谈,并督促其尽快全面自查并及时整改。2018年1月24日,协会发布了《关于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在行业内进行行业专项自纠自查活动。此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并未作出认真整改,未对其违纪问题正确认识,仍继续以同样方式从事违规操作,干扰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处分;给予王某某通报批评处分,并分别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同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对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就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办理的案件主动联系其客户;……”第三十五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职员、分支机构或与该专利代理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或第三十四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该专利代理机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员、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均要求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执业,禁止不正当竞争。获批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属于专利代理机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动联系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服务中客户,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此分别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在《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明令禁止,且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已约谈要求其立即整改的情况下,依旧顶风违规违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本案提醒我们,专利代理机构在谋求发展的时候,应当依法依规,诚信服务,取信于社会和委托人,决不可投机取巧,全无规则意识,不在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下功夫,最终不仅影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会对整个专利代理行业的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1] 本案适用2017年4月26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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