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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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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15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十四  重庆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违规开展业务案

投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转案

被投诉人:重庆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案件情况:

重庆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3年10月1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之后,黄某某等三人于2013年12月3日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交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并于2013年12月19日领取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重庆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设立申请被批准至黄某某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近两个月时间,其专利代理人黄某某以联系人身份出现在共计75件专利申请案件中。在协会调查过程中,黄某某强调以自己为署名联系人的申请提交时未经本人同意,事后在办理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后逐一将75件专利申请进行了委托关系变更。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重庆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警告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专利代理条例》[2]第七条、第九条均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开展业务。重庆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机构从业人员没有获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前即违规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情形,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的规定。重庆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此受到警告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重庆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遵纪守法意识不强,在发起人尚未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情况下,违规且违背委托人意愿从事专利代理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该案件对我们的警示在于,专利代理机构依规依法、诚信经营要坚持始终,机构事业发展没有捷径,必须脚踏实地,增强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才是发展正道。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 本案适用19914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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