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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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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16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十五  董某某违规开展业务案

投诉人:协会主动立案

被投诉人:董某某

案件情况:

董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获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为昆明某知识产权事务所执业专利代理人。另查明,董某某已于2014年2月28日注册成立了云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期限至2024年2月28日。同时,该公司在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在其官网上承揽专利代理业务。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项,《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董某某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同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第十三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代理部门规章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遵守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纪律。”第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应当承办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或以其他形式私自开展代理业务,也不得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承接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条例》[2]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3]第三条、第四条均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专利代理人应当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第九条均要求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董某某作为专利代理人,私自另行设立没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承揽专利代理业务,其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为此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专利代理行业作为专业法律服务行业,服务内容既涉及技术,又涉及法律。根据专利代理的行业性质、委托人的业务需求,参照法律服务行业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在《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对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董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恶意规避专利代理行业准入相关规定,私自违规承揽专利代理业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和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整个专利代理行业的社会形象。本案提醒我们,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执业纪律意识,努力提高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法依规诚信竞争,才是专利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 本案适用19914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

[3] 本案适用20155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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