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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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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17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十六  长沙某专利事务所违规开展业务案

投诉人:赵某某

被投诉人:长沙某专利事务所

案件情况:

2015年3月18日,长沙某专利事务所与长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共建长沙某专利事务所二分部的协议,该机构二分部于2015年4月以长沙某专利事务所名义陆续与佛山市某资讯有限公司等3家无专利代理资质公司签订了共建专利分支机构的协议,协议写明乙方(3家无专利代理资质公司)有权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专利案件代理工作。同年5月,长沙某专利事务所又作为甲方陆续与武汉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4家无专利代理资质公司签订“专利代报协议”,协议写明乙方(4家无专利代理资质公司)可以以甲方名义为乙方客户进行专利案件代理并对所代理的专利工作承担法律责任,所有协议均规定“乙方与客户因费用、文件质量、未及时处理文件耽误期限等产生的纠纷与甲方(涉案专利代理机构)无关。”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长沙某专利事务所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同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第二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均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执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对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范。长沙某专利事务所规避上述规定,采用与没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开展合作的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放任这些机构以其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属于《专利代理条例》[3]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以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三)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长沙某专利事务所无视国家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规定,枉顾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没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引入专利代理服务市场,严重影响专利代理行业竞争秩序,极度冲击专利代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极大破坏专利代理行业的社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本案提醒我们,要充分认识专利代理服务的专业性特点,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指南,坚决反对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坚决抵制违背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律的行为。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 本案适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3] 本案适用19914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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