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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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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20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十七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违规开展业务案

投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转案

被投诉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案件情况:

2014年11月25日,南通市某空调衣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该机构代理某实用新型(下称“涉案专利”)的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但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在接受南通市某空调衣有限公司的委托之前,已接受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姚某某的委托业务。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称:“在与南通市某空调衣有限公司签定委托合同后,进行合同审查时发现存在同时代理的违规可能性,便向南通市某空调衣有限公司推荐了另一战略合作伙伴”。但南通市某空调衣有限公司主张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没有与其解除委托合同,另外,2015年3月6日,南通市某空调衣有限公司王某签收印有“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字样并盖有流程专用章的《关于专利无效宣告受理的通知》。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与南通市某空调衣有限公司解除了委托关系。

另外,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提到的“另一战略合作伙伴”系无专利代理资质的香港某知识产权集团下的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调查情况、香港某知识产权集团内部备忘录及张某某《关于口审情况的说明》证实:一方面,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分别与姚某某、南通市某空调衣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另一方面,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又以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名义实质上参与了上述双方代理事宜。

在2015年4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口头审理记录表中记载专利权人姚某某的受托人张某某,系由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报备的实习人员,其实习备案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出席上述口审时其尚在实习期。但经过向张某某本人求证,张某某当时实际是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员工。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十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五)、(七)项,《专利代理实务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同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实务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上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第四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坚持诚信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第二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均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执业。《专利代理条例》[3]第十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实质代理同一专利事务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项“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的”情形,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的规定。此外,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将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本机构人员的名义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报备实习,弄虚作假,不符合《专利代理实务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的规定。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为此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本案暴露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法律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混乱,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意识,违背诚信,践踏法律服务中非常重要的利益冲突规避原则,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本案提醒我们,在专利代理事业日益发展的今天,专利代理人规模扩张迅速,必须狠抓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学习,加强诚信建设,确保专利代理人的职业操守和职业素养符合行业发展要求。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 本案适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3] 本案适用19914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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