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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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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22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二十  深圳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案

投诉人:张某某

被投诉人:深圳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法定代表人诸某某

案件情况:

2013年7月31日,深圳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员工吕某剽窃了张某某提交该机构的专利技术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专利申请人为余某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案件的专利代理人,同时也是深圳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诸某某主张其不知情,但缺少相关证据证明。深圳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在事情发生后进行了改正,将涉案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变更为张某某本人。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深圳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通报批评处分;给予诸某某通报批评处分,并分别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同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专利法》[2]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深圳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委托人的专利申请资料以他人名义提交,不仅违反保密原则,而且还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二)项“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行为。深圳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同时,深圳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为以及其对员工吕某的管理不善,也不符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深圳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法定代表人诸某某为此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深圳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法定代表人诸某某内部疏于管理,缺乏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忽视对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最终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发生,造成不良后果。本案告诫我们,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是每一位专利代理人应尽的义务。本案通过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旨在强化专利代理人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行为,同时也对专利代理机构如何加强内部管理和包括专利代理人在内的全体员工加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 本案适用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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