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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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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29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二十四  李某某违反职业道德案

投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转案

被投诉人:天津市某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及其专利代理人李某某

案件情况:

李某某在天津市某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实习备案期间,答复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时,在未经本案专利代理人李某审核的情况下,擅自提交了异常的意见陈述,并且在另外两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答复中,未经该案专利代理人崔某某的同意而擅自提交使用了侮辱性语言的答复意见。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对天津市某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批评。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第四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坚持诚信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本案中,李某某违反《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不讲究举止礼仪,对执业活动缺乏敬畏和自律,破坏了专利代理行业形象。天津市某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违反《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内部疏于管理,导致李某某的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发现和纠正,产生不良影响。为此,李某某受到警告的纪律处分,天津市某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也受到协会批评。

专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精于业务,讲究举止礼仪,通过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来解决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对由于自身知识结构缺陷,或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出现不应有失误的同行、相对人,也要给予尊重,通过合理合法和适当的方式加以解决问题。对于刚刚走上专利代理之路的新人而言,本案昭示大家应该走德才兼备的发展之路,除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能力外,还应该加强职业道德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方能顺利执业,赢得尊重。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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