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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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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9-09   浏览量:

 

 

 

 

附件一: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投保相关事项
 
一、项目实施时间
示范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项目实施范围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所有会员单位。
三、示范项目主要内容
(一)保险公司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示范项目,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首席承保公司,为各专利代理机构提供出单及理赔服务。
(二)保险顾问
协会委托中汇国际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保险顾问,为各专利代理机构提供协助投保、索赔与保险咨询等服务。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营业范围包括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四)保障内容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主要保障的是专利代理机构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活动时,由于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专利代理机构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四、工作要求
1、由于新的保险方案是根据协会组织投保的专利代理人规模量确定保险价格,投保人数越多价格越优惠。为了能够达到最低保险价格,至少需组织4000名专利代理人投保。因此,请各专利代理机构认真阅读本通知及附件,并在2014年7月31日前,将“附件三、投保意向回执”发送至协会,协会将统计投保数量以确定保险价格,并通知有投保意向的专利代理机构填写投保单并缴纳相应保费。
2、推行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是转嫁专利代理机构执业风险、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措施,有利于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并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为建立专利代理责任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3、根据广大专利代理机构的要求,协会将积极推行此项工作,协助和监督中汇国际与保险公司落实各项保险工作,组织专利代理机构参与专利代理责任保险。同时,协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投保机构名单。
 
 
 


 

附件二:

全国专利代理责任保险行业统保示范项目

保险方案

 
一、投保模式

(一)主险投保模式

使用条款: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条款

甲方根据其会员单位的投保意愿组织开展投保工作,即甲方组织其会员单位进行“统一投保、统一采购”,本合同期内由各会员单位根据其投保意愿,集体或分别缴纳保费并探索逐步过渡到保费列入甲方会员会费中,由甲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缴纳。

(二)附加险投保模式

使用条款:附加保密责任条款、附加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和附加其他知识产权代理责任保险条款。

其中,附加其他知识产权代理责任保险条款由专利代理机构参与全国协会组织的“统购”投保主险以后,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可自行联系丙方进行附加险投保。

二、保险方案

(一)投保人

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机构相关的其他组织。

(二)被保险人

专利代理机构。

(三)保险费率

1、主险费率

※基准费率:1000元/年/专利代理人

    ※根据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投保的规模,可享有以下费率优惠:

投保人数
团购费率
4000人以上
300元/年/专利代理人
3000人至4000人
500元/年/专利代理人
2000人至3000人
600元/年/专利代理人
1000人至2000人
700元/年/专利代理人
500人至1000人
800元/年/专利代理人
100人至500人
900元/年/专利代理人
100人以下
1000元/年/专利代理人

2、附加险费率

附加险条款:附加其他知识产权代理责任保险条款

※基准费率:150元/年/专利代理人

(四)责任限额

1、主险责任限额

机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600万元
机构累计责任限额
2000万元
协议期内行业累计责任限额
一亿元

2、附加险责任限额

附加险责任限额与主险责任限额一致。

(五)免赔额

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保险期间

一年。

(七)追溯期

本协议规定首次投保的专利代理机构,追溯期为三年;第二年续保的专利代理机构,追溯期为四年;第三年续保的专利代理机构,追溯期为五年,以此类推,但追溯期最长不超过十年。

(八)特别约定

1、在香港地区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保障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专利代理业务。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九)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十)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方案优化

本次保险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方案与费率进行优化。

(十二)续保调整

如专利代理机构在保险期间内连续发生事故,或事故赔偿金额高于一定额度时,在不影响甲方统保的前提下,该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续保时,乙方可单独对该机构做出提高费率或免赔额等调整。

 


 

附件三:
投保意向回执
 
为了解各专利代理机构的投保需求,确保以最低价格购买专利代理行业职业责任险,构建专利代理风险保障机制,请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填写如下信息,以便协会落实下一步的销售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投保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1、通过对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了解,是否有意愿参与投保?(请在所选项打“√”)
 
□愿意参保          □需要考虑          □暂无需求
 
2、除专利业务外,是否有参与投保附加险(商标业务)的意愿?
 
□愿意参保          □需要考虑          □暂无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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