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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PCT工作组第七次会议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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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2-09   浏览量:
    2014年6月10-1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日内瓦召开PCT工作组第七次会议。作为WIPO非政府组织永久性观察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委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副所长龙传红、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机械部经理原绍辉组团参会。代表团仔细研读、深入分析了全部会议文件,结合实践中的问题,研究并确定选择部分议题予以重点关注,其中既涉及反映我国申请人诉求、对我国申请人影响较大的议题,
    会议期间,来自PCT成员国和观察员单位的近两百名代表济济一堂,在工作组选举的澳大利亚籍主席Victor Portelli先生的主持下,对本次会议的27项议题进行了热烈和高效的讨论。这些议题内容涵盖规则修改、系统优化、程序改进等多个方面,关注PCT未来发展及功能改进,意在改进制度,完善程序,吸引更多用户加入PCT联盟。这些议题讨论的内容不仅可能成为PCT未来的现实,而且与我国申请人及专利代理行业利益密切相关。
    具体到协会代表团而言,我们积极关注会议进展,及时、充分反映我国用户在利用PCT制度的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和建议,表达了申请人的诉求。
    以下按照本次工作组会议的议程顺序对各项议题的大致讨论情况进行简要汇报。由于在每一项议题上各国代表团都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种意见,而且很多意见之间分歧较大,难以一一详述,故在下文中重点突出我国对于各项议题所采取的立场,特此说明。
 
    开场声明:
    1.    智利代表团正式通知工作组:智利国家工业产权局将从2014年10月22日起作为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运行。
    2.    新加坡代表团宣布: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将向2014年PCT大会提出成为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的申请。
 
    议题一:PCT统计数据
    基于最新的PCT年报,国际局代表介绍了PCT各种统计数据,例如2013年PCT申请总量为205,373件,PCT-PPH请求总量为6,336件等。就我国而言,2013年国知局共受理了22,942件PCT国际申请,受理量位居世界第四。2012年共有69,693件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进入量位居世界第三。
 
    议题二:PCT在线服务
    国际局代表就ePCT系统的最新发展做了介绍。从介绍内容可以看出,按照国际局的设计构想,ePCT系统将是一个基于网络平台的PCT电子申请系统,它旨在:提高PCT体系内受理工作的效率和一致性;为来自所有缔约国的申请人提供有效的用于申请、监测和审查国际申请的在线系统;使PCT主管局能够向其国内申请人提供电子服务;以及改进为受理和管理工作以及作为专利信息所提供数据的质量。ePCT系统力图通过提供一个共同用户界面实现上述目的,在该界面中申请人可以起草国际申请并提交给受理局;根据对每个申请的要求,与其他用户分享国际申请的草稿和文件;查看文件;接收通知;将文件上传给国际局或其它主管局;提供数据,以此代替常规的信件来启动在国际局以及未来在其它主管局的流程(在系统中被称为“行动”)。所开发的ePCT界面为英语,但架构被设计为可支持多种语言。目的是支持全部10种公开语言的系统所有核心部分的界面,以供用户选择。
    由此可见,ePCT系统能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所涉程序涵盖整个国际阶段,甚至可延伸至国家阶段,系统构架庞大、功能多样、服务范围全面、深入,是PCT专利申请业务在信息时代发展的新趋势。如能施行,将会使PCT申请提交、检索和初审等工作方式发生重大变革。
    对此,参与发言的所有代表团(包括中国代表团在内)均对PCT在线服务的进展表示了欢迎和支持,强调了进一步减少纸件传输和减少手动数据输入及相关错误的重要性。然而,多个代表团也指出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些技术和法律问题,其中技术问题例如有:在测试过程中发现ePCT系统对于非英语的语言(如中文)支持不够好,PDF文件编辑中会出现错误等,法律问题例如有:申请人可向相关国家局不直接拥有的服务器提交专利申请,这可能引发安全问题等。
    工作组注意到了该议题的内容,相关的国家局对于PCT在线服务如有具体需求,可与国际局直接讨论。
 
    议题三:关于PCT国际单位第二十一次会议的报告
    PCT国际单位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2月11日至13日在以色列特拉维夫举行。国际局代表介绍了该次会议的简要情况。
 
    议题四:针对中小企业、大学和非营利研究机构的费用减免以及对PCT费用弹性的估算
依据各主管局答复国际局通函时所提供的信息,国际局介绍了各主管局对自然人、中小企业(SME)、大学和非营利研究机构进行费用减免的具体情况。还对各国所适用的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的不同标准进行了一般性讨论,例如员工数量和年销售额。同时,应工作组的要求,WIPO首席经济师介绍了PCT申请量对国际申请费变化有何反应的研究结果。该研究估算出申请量对费用的反应具有极高的非弹性——但在统计上却有显著性。估算结果显示,申请人在三个国外专利局寻求专利保护时,国际申请费的影响最大。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对价格相对更为敏感。除了为费用反应性提供证据外,估算结果还以实证方式阐明了PCT使用的其他决定因素,尤其指出申请人在经济繁荣时更依赖PCT申请;公共研究机构,尤其是大学更有可能选择PCT;其他条件相同时,药品和其他特定产品技术相对于复杂的产品技术更有可能选择PCT。
    对此,所有的代表团均支持使得中小企业、高校和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之类的特定申请人更容易使用PCT系统的理念,也对首席经济师所做的估算研究表示了欢迎,同时认识到对这些申请人提供的费用减免方案应当采取经济可持续、收入保持中性(不受明显影响)的方式。多个代表团认为在出台新的费用减免方案之前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例如需要研究可享受费用减免的中小企业的定义等。因此,工作组同意在某一成员国拿出具体提案之前无法开展对中小企业和研究机构进行费用减免的工作。但是对于高校而言,其定义清楚,申请量等数据完备,因此以美国为首的若干代表团提出了专门针对高校提供费用减免的意见。对此,工作组已请秘书处和首席经济师共同开展对高校的可能费用减免方案的补充研究,以供下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初步的研究范围应包括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高校提供的不同等级的费用减免,以及费用减免对于PCT整体收入的可能影响等。
 
    议题五:向来自某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某些申请人提供费用减免
    向来自某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申请人提供某些费用的减免这一问题若干年来一直是工作组议程上的项目。国际局建议应采用一套经过更新的标准,即收入与创新系数组合,来确定减免若干PCT费用的资格问题。更为具体地,只有以下两种申请人提交的国际申请才能获得 90%的费用减免:
    (a) 申请人为自然人,其国籍所在国和居住国为满足以下条件的同一国家,即根据联合国发布的以2005年不变美元价值计算的最近十年平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低于25, 000美元,并且根据国际局发布的最近五年的年平均申请量,该国属于自然人的国民和居民每年(每百万人)提交的国际申请少于10件,或每年提交少于50件国际申请(绝对数量);或
    (b) 申请人,无论是否是自然人,其国籍所在国和居住国为联合国所划分的最不发达国家。
    对此,若干代表团支持收入与创新系数组合的费用减免方案,但是有的代表团质疑收入标准中的25,000美元的阈值指标,认为该指标达到了世界银行关于“高收入国家”的收入标准的两倍。另外,代表非洲组发言的肯尼亚代表团表示不应限于国际局提出的两个资格标准,应该补充其他可能费用减免标准,例如根据WIPO公布的全球创新指数(Global Innovation Index)体现的创新水平制定标准。
    尽管各国代表团发表了各种不同的意见,但在主席领导的非正式讨论下,工作组同意了国际局建议的上述费用减免标准,并且额外建议满足该费用减免标准的国家的列表应当至少每五年更新和审视一次。工作组拟将上述收入与创新系数组合的费用减免标准提交给2014年9月召开的PCT大会进行讨论。
 
    议题六:PCT技术援助的协调
    在PCT工作组第五次会议上,工作组同意将有关PCT的技术援助项目的报告列为今后工作组会议的常规议题。在本次会议上,秘书处向工作组汇报了关于“对WIPO合作促进发展领域技术援助的外部审查”的最新讨论以及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的相关文件,其中2013年度的PCT技术援助项目有39项,2014年度的PCT技术援助项目有41项,内容涉及:一般专利信息交流、PCT相关信息交流、对相关局官员的PCT培训、信息技术援助、对新的成员国和考虑加入PCT的国家的援助、对国际单位的援助等。另外,澳大利亚代表团介绍了该国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区域专利审查培训项目的情况。
    对此,中国代表团对国际局的报告表示欢迎,并且表达了参与PCT技术援助项目的意愿。若干其他代表团建议工作组集中讨论特定的PCT技术援助项目以使发展中国家能从PCT系统中受益,这些特定的PCT技术援助项目应与CDIP中的宽泛议题区分开来。
 
    议题七:指定国际单位
    国际局提出了一个具体提案,即如何修改目前的国际单位指定程序以确保在PCT大会作出决定前对指定申请进行适当的专家审查,以及国际局有关实质性指定标准问题的初步意见、建议和问题,以作为工作组对该问题进行第一轮讨论的依据。
在本议题讨论开始时,代表维塞格拉德集团(捷克、匈牙利、波兰和斯洛伐克)发言的匈牙利代表团向工作组作了汇报:鉴于在中东欧地区建立PCT单位能够为用户寻求国际专利保护提供更为有效的选择,维塞格拉德集团正准备新建一个PCT国际单位。
尽管各国代表团对国际单位的指定程序发表了各种不同的意见,但在主席领导的非正式讨论下,工作组达成了一致的理解,将建议PCT大会采纳以下的国际单位指定程序:
    (a)强烈建议寻求指定的主管局或政府间组织(“局”)获得一个或多个现有国际单位的协助,以在提交申请前帮助该主管局或组织评价其满足标准的程度。
    (b)指定主管局作为国际单位的申请应在PCT大会进之前的适当时间提出,以便为技术合作委员会(PCT/CTC)留出时间进行充分的审查。技术合作委员会作为一个真正的专家机构应比PCT大会提前至少三个月举行会议,如果可能的话与PCT工作组会议(通常在一年中的五月/六月召开)背靠背举行,以便向PCT大会提出它对于申请的专家意见。
    (c)因而,主管局最好在PCT大会审议申请当年的三月一日之前向总干事提出召集技术合作委员会的书面请求,以在会议召开之前给总干事留出不少于两个月的时间来发出召集技术合作委员会的信函。
    (d)在提交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即寻求指定的主管局在大会作出指定时必须满足所有实质性指定标准,并在指定作出后准备好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开始作为国际单位运行,最晚在指定作出后的十八个月内开始运行。关于寻求指定的主管局必须具有国际检索通用规则规定的质量管理系统和内部检查设置的要求,如果在大会指定时这种系统尚未就位,那么也应当充分规划好这种系统,而且优选的是,在国家检索和审查工作中应当有类似的系统正在运行,以证明该局已具备适当的经验。
    (e)在技术合作委员会的会议召开之前至少两个月,主管局应将支持其申请以供技术合作委员会审议的任何文件提交给总干事。
    (f)然后,申请应与技术合作委员会提出的任何意见建议一并被提交给PCT大会(通常在一年中的九月/十月召开),以便就申请作出决定。
 
    议题八:PCT20/20提案的综述
    PCT20/20是英国和美国在PCT工作组第五次会议上的联合提案,既表示2020年的远景目标,也有目标明确之意,就改进PCT体系提出了12项具体建议。本次会议上讨论了多项20/20议题目前的状况,以及它们和其他PCT发展议题的下一步工作。
PCT20/20提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自助服务的变化,即允许申请人自主变更著录项目;
2. 有限的第一章修改,即允许申请人在国际检索单位起草国际检索报告之前有限制地对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进行修改;
3. 简化国际申请撤回程序;
4. 规范国家阶段费用减免,即当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若权利要求符合PCT条约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标准,鼓励各国家局/地区局减免国家阶段的费用。
5. 建立面向小微实体的费用减免标准;
6. 促进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融合,利用PCT国际检索报告作为国家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强制要求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对国际阶段的负面评价进行答复;
7. 强制要求国际单位记录检索策略;
8. 开展协作检索,取消补充国际检索;
9. 在国际初审阶段强制推行扩展(top-up)检索;
10.  开发和实施全球案卷系统(Global Dossier)并且将该系统纳入PCT体系;
11.  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与PCT体系正式融合,创建国家阶段申请的快速通道,改进PCT工作成果在国家阶段的再利用;
12.  在国际公布的同时公开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针对上述第6条建议,包括中国在内的若干代表团希望规则能够更为灵活,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如果强制要求申请人对国际阶段的负面评价做出答复,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而且在申请人对申请文本进行主动修改的情况下这种强制答复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不应强制要求申请人对该负面评价做出答复。另外,各国代表团对本提案中的其他建议也发表了各种意见。例如:若干代表团支持强制记录检索策略的建议;欧专局还介绍了协作检索和审查试点项目的最新进展等。
工作组注意到了该提案的内容和各方意见,对于其中部分建议,将在有关具体议题下进行讨论。
 
议题九: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与PCT的正式整合
此议题针对PCT 20/20提案中的一条具体建议,提案包含增加新的细则52之二和78之二以及行政规程相关部分的具体修改建议。具体而言,在提议的PPH/PCT整合程序下,从国际单位接收到关于专利性的有利书面意见或国际初审报告的申请人能够请求对应的国家阶段申请接受加快处理和审查,只要国家阶段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均充分对应于在书面意见或者初审报告中受到正面评述的权利要求。相比于PCT工作组第六次会议上讨论的情况,本提案中的细则条款修改建议还提供了“选择退出(opt out,亦即对该条款提出保留)”和“选择加入(opt in,亦即对该条款予以接受)”这两个选项,以供各成员国讨论。
在议题讨论开始时,首先由日本代表团作了关于PPH进展的介绍。根据日本代表团介绍的情况,截止到2014年1月,已有三十二个主管局参与了PPH项目,并且全球范围内已提交了大约50,000件PPH请求。PPH被证实的好处包括:审查加快、审查质量和授权率提高、审批成本降低等,这是由于PPH案件总体上在授权前的审查意见较少,并且缩短了审查周期。
已参与现行的双边PPH协议的多个国家的代表团和大部分观察员代表团对该提案表示了支持。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代表团(主要包括巴西、印度、代表非洲组的肯尼亚、代表发展议程组的埃及)和少部分观察员代表团对该提案表示了质疑和反对,认为该提案改变了国家阶段程序的处理方式,对国家主权有所影响,即使推行也需要对条约本身进行修改。其中,巴西代表团特别提交了一份书面反对意见,提出的顾虑主要包括:(1)担心“因为加快检索和审查程序减少在审时间而草率授权,损害专利质量”;(2)目前各国对PPH项目的参与程度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3)PPH与PCT的整合是对条约属性的一个实质性改变,修改实施细则是不够的,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在国家阶段专利局的实质行为受到了影响。
鉴于上述各种不同意见,目前工作组无法达成一致来继续推进本提案。
 
议题十:受理局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在先检索和/或分类结果
现在许多国家局都在努力缩短审查周期,在不远的将来许多国家局的审查周期有望缩短到10或11个月以下。由于通常的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检索是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完成,因此未来越来越多的国际申请在进行PCT国际检索时,其同族申请的在先检索结果已经完成。有时,附有书面意见的国家检索报告对国际检索单位来说可能是有用的。最后,还注意到在国际检索之前,国家局对国际申请的同族申请已给出分类号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
因此,韩国和欧专局代表团提出了本提案,建议在PCT实施细则中新增第23条之二,在传送相关结果不与受理局的本国法冲突的情况下(尤其是保密条款),建立这样一个机制,即,如果在受理局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检索本的时候,其同族申请的检索结果和/或分类结果已经做出,则要求受理局向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提供这些结果。
参与发言的所有代表团均在原则上支持该提案,但是一些代表团指出了目前仍存在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并且需要进一步评估该提案对受理局的IT系统和工作负荷的影响。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国家法律允许交换相关信息的程度,尤其是这些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来自于未公开的国家申请。
基于以上情况,工作组邀请韩国和欧专局代表团继续与利益相关方进行讨论,意图进一步完善该提案以供下一次工作组会议考虑。
 
议题十一:PCT最低限度文献中的非专利文献
对于构成PCT最低限度文献一部分的非专利文献,也包括非常相关的资料,出版商使用不同的模式/格式提供自己的资源,并使用不同的结构来安排数据,多数非专利文献不按IPC等分类体系进行分类,因此为进行现有技术检索使用非专利文献,提出了一些挑战,影响到审查员的效率。印度专利局认为,至少对于构成PCT最低限度文献非专利文献部分的期刊,以及对于目前被出版商用于提供非专利文献访问的方法,应要求出版商以预先确定的格式提供非专利文献的全文数据。这将允许各单位和国家局以更有效的方式利用非专利文献中含有的信息,并以有效方式处理PCT最低限度文献中非专利文献部分不同数据库结构低效且不统一等问题。基于此,印度专利局在本提案中建议:在一种期刊可以被考虑纳入PCT最低限度文献之前,出版商向国际单位或国家局提供数据时应当愿意采用一种或几种标准格式。此外,技术合作委员会可以确认那些愿意以拟议格式提供数据的出版商。实施某种程度的标准化,将让国际单位和国家局有能力在其电子系统上作出相应投资,并将为加强审查质量作出进一步贡献。另一种办法是,该问题可以交给负责为PCT细则34修改提案所有相关技术规格编写详细草案的工作队。
对此,各代表团均认为:为进行专利检索访问非专利文献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注意到本议题与发展议程中的第八项建议特别相关。但是包括欧专局在内的一些代表团表达了以下的顾虑:出版商可能不会愿意仅为了专利局方便而对它们的文献采用特定的格式,而且仅仅由于一些有用的非专利文献未采用特定格式就将它们排除到PCT最低限度文献以外,也是不合理的。
工作组邀请印度代表团继续与利益相关方进行讨论,意图进一步完善该提案以供下一次工作组会议考虑。
 
议题十二:第三方意见
本议题包含了从2012年7月以来所实行的e PCT系统中第三方意见服务的现状报告,该服务已被用于数量众多的国际申请,其中较大一部分意见是在自优先权日起第28个月时提交的,只有为数不多的意见由于未满足要求而被驳回。
根据用户和指定局的反馈,建议对第三方意见制度进行调整,放宽对于“相关性简要解释”的字符数限制,以使评论意见更为详细具体。建议指定局采取措施,确保在国家阶段将意见提供给审查员。国际局在未来可能还会建议对该制度进行扩展,以允许对其他事项发表评论意见,如清楚程度、实用性和说明书公开的充分性,但是由于要在国家阶段处理现有意见方面积累更多经验,所以目前暂缓进行这项扩展工作。
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代表团对第三方意见服务表示了欢迎,认为这有助于提高审查质量,并且将鼓励用户更好地使用该项服务。其中欧专局代表团还汇报了对已提出过第三方意见的部分申请的研究情况,研究结果显示大约三分之一的第三方意见包括了审查员后来引用的对比文件,而且超过百分之二十的第三方意见引用了审查员不容易获得的对比文件,例如专题论文。
协会代表团对该提案提出如下建议:1、同意适度放宽意见的字数限制,具体建议放宽到每篇引用文件5,000个字符,以使第三方能够更加充分和详细地解释引用文件的相关性,同时又不给审查员造成过多的负担。2、提倡使用现有的结构化格式来输入相关性简要解释。同时,结合特定领域的特殊需要,应使接收第三方意见的系统保留一定的开放性,特别是当引用文件相关性解释需要使用公式或其他复杂格式时,应允许上传其他格式的附加解释。3、同意通过ePCT等程序的改进确保第三方意见和引用文件及时传送给指定局。另外,在申请人针对第三方意见进行及时答复的情况下,建议以同等的效率将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传送给指定局,以便审查员全面了解各方意见,得出相对客观的审查结论。
工作组批准了该提案中的各项建议,具体采纳了协会代表团关于“相关性简要解释”的字符数建议,确认字符数上限将提高到每篇引用文件5,000个字符。
 
议题十三:E-SEARCH COPY
国际局(IB)正在开发一项服务,在受理局(RO)和国际检索单位(ISA)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由IB代表RO准备并以电子方式向ISA传送检索本。在以传统方式传送检索本的同时,目前正在四个ISA(AU、EP、KR和US)进行这项服务的试运行。试运行的结果是成功的,各批次符合原定规格,可以轻易地导入各ISA的系统。 一旦参加试运行的ISA确认服务令人满意,将向各RO和ISA发出一份通函,提出在愿意采用的任意RO和ISA组合之间正式启用这项服务的办法。
参与发言的所有代表团均强调了该议题的重要性,并且希望E-SEARCH COPY服务能够尽快投入实际运行。这些代表团还强调需要确保及时的文件传输,确保能够有效追踪检索费的缴纳情况以及费用从RO到ISA的传输情况。
请工作组注意到了E-SEARCH COPY服务的现状报告和所建议的下一步工作。
 
议题十四:通过ePCT进入国家阶段
本议题阐述了通过ePCT进入国家阶段的概念。在ePCT系统中,指定局为启动国家阶段受理工作所需的大部分文件和著录项目数据已由国际局在记录中保存。申请人可以在要求进入国家阶段前补充任何尚未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在确认应生成进入国家阶段请求后,会为指定局创建一个载有所需著录项目数据和文件的数据包。该项服务可为申请人带来便利,还将使指定局极大地受益,因为它提供电子格式的著录项目数据,大大降低了由于转录著录项目数据而导致出现错误的风险。系统运行开始时仍需要直接向相关的指定局缴费,但计划在晚些时候增加集中支付服务这一选项。国际局将与感兴趣的指定局合作,以识别需要哪些基本信息来协助有效地进入国家阶段,并确保提交信息的方式使所有参与的指定局都能以一致的格式使用这些信息。
对此,中国代表团认为,虽然通过ePCT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能够对申请人提供诸多便利,例如减少延迟和错误,但是要最终实现通过ePCT进入国家阶段这个目标,还有许多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需要事先解决。例如:需要明确通过ePCT系统提交文件和数据的日期,避免不同的指定局的不同时限要求之间可能的混淆,要确保国家层面的法律要求得到满足,避免对当地的代理机构造成大的冲击等等。另外,一些代表团还提出了办理进入国家阶段同时如何缴纳费用的问题。
协会代表团积极呼应中国代表团的主张,并且提出了以下意见:1)外国申请人通过ePCT进入国家阶段可能会对申请人产生一些便利,但是,不管从法律上还是技术上来看,这都是一个敏感的议题,因此,在得出任何结论之前都需要进行认真深入的讨论;2)根据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国申请人需要通过在中国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因此,外国申请人或其自己国家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ePCT系统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存在法律上的障碍;3)即使外国申请人指定了一家中国专利代理机构通过ePCT系统来办理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也需要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即,ePCT应该具备相关的技术手段,以对该机构是否为依中国法律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认证;4)通过ePCT进入国家阶段需要解决的另一个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一件申请完成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时间点。许多指定局(包括SIPO)都以指定局收到进入国家阶段的文件日作为申请人完成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时间点,因此,申请人在ePCT系统中完成进入相关国家阶段的手续的时间点,能否被指定局认可并接受作为该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点,仍然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5)目前的ePCT系统设计为利用浏览器进行单件专利申请的提交,但这种模式对每天提交大量专利申请的用户来说是不方便的,建议在ePCT系统中增加针对大用户的程序模块或接口或子程序,以方便大用户实现集中批量提交专利申请或相关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协会代表团的上述意见得到了多个观察员代表团(例如: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协会(AIPLA)、国际知识产权律师联合会(FICPI)、日本弁理士协会(JPAA)等)的赞同和响应。
工作组邀请国际局考虑各方意见,继续与所有的利益相关方进行讨论,进一步完善ePCT系统和服务。
 
议题十五:电子通信的延误和不可抗力
根据PCT细则的规定提供了一些期限可自动延期或者被认为已满足期限的情况,这些规定主要为纸件申请情况制定,但是目前大约90%的国际申请是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申请日之后的文件也越来越多地以电子形式提交。由于这些电子申请使用互联网和WIPO的电子系统,网络中断/停机/停电将对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而且,这样的系统中断或广泛的互联网连接问题通常不受申请人的控制。因此,国际局希望重新审视相关的PCT细则,提出了针对细则80.5和82之四.1的修改方案,力图减轻由电子处理系统的问题给申请人或第三方的权利造成的可能损害。具体的PCT细则修改建议是:
(1)细则80.5:在届满日当天,用于电子提交相关文件或费用的主管局或组织的系统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对于用户不可用时,如果系统不可用的时间在该局或组织的当地正午之后超过2小时,则届满日自动顺延到次日;
(2)细则82之四.1:任何相关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证明期限的延误是由于在其居住地、营业地或者逗留地发生的大范围和计划外的对电子通信服务的访问损失造成的,并且已尽可能快地办理了相关手续的话,该延误可以被宽恕。
对此,参与发言的所有代表团均同意应就电子通信系统故障对申请人提供适当的保护。然而,这些代表团认为目前关于细则80.5的提案难以操作,并且认为届满日能否顺延最好由各国家局自行决定。一些代表团支持关于细则82之四.1的提案,但是认为该提案还不够清楚。
协会代表团基本同意上述意见,并且向工作组提出了以下补充建议:1、对于细则80.5的修改方案,为增强该方案的可操作性,建议主管局或组织在当地正午之后的系统停机时间超过2小时的情况下尽快以适当的方式发布届满日可以延期的公告。同时建议主管局或组织设置并且公布面向用户的紧急联系方式或备用联系方式,以便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在无法得知届满日是否可延期时联系相关的主管局或组织以进行确认。2、对于细则82之四.1的修改方案,建议对构成不可抗力的电子通信服务中断的程度和范围、以及证明电子通信服务中断的主体和证据形式等进一步予以明确。
协会代表团的以上意见得到了多个观察员代表团(例如: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协会(AIPLA)等)的赞同和响应。
国际局邀请各成员国提供电子通信系统故障时对用户提供保护的国家法律或程序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可作为解决电子通信系统故障问题的适当手段的基础。
 
议题十六:用于电子提交的时区
本提案的概念是:请工作组审议能否根据时区,而不必根据接受所提交文件的局之总部的时区指定日期。这可以向东部国家的申请人提供与西部国家的申请人同等的利益,减少因依据细则19.4将国际申请从非主管受理局传送给国际局而造成的负担。
本提案中设计了四种选项供各方考虑:
1、不做变更——各局继续依据收到文件的局之所在地或面向电子申请的总部所在地的时间适用所有日期。
2、专门为国际局和国际局的受理局设定一个西部时区——国际局可以利用纽约办事处或北美洲西部的某一地方(可能需要做出法律变更)的时区。其他局不受影响。这可能会让PCT的所有申请人受益,使他们均可以通过一个最有利的时区提交申请。
3、允许各局选择时区,适用于它们有资格作为受理局为某区域的居民办理业务之区域——根据这种安排,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设在堪培拉,位于澳大利亚东部)可能会选择按珀斯时间(两小时的时差)提供日期,而国际局可能会按北美洲西部的一个时区提供日期。
4、各局在PCT方面均适用同一西部时区——东部国家的国家局适用的PCT日期通常会比其当地适用的时间晚一天。
对此,参与发言的所有国家代表团均认为目前不适于改变关于期限的现有规定,即:根据接受所提交文件的局之总部的时区指定日期。现有的日期指定方式运行良好,符合国家实践,而且日期的设置应当与提交文件的介质(纸件或电子件)无关。
工作组注意到该提案没有获得支持。
 
议题十七:关于用可扩展标记语言(XML)表示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的新WIPO标准
欧专局受WIPO标准委员会(CWS)的委托,作为CWS序列表工作队的领导者,牵头准备采用XML格式的序列表新标准。欧专局代表团向工作组作了汇报:确认草拟的WIPO标准ST.26已在WIPO标准委员会的近期会议上非正式地讨论通过,并且有望于近期正式通过。工作队将在年底以前对现行WIPO ST.25标准和新标准之间的过渡要求进行技术评估,并将向WIPO标准委员会的2015年会议提出报告。
工作组注意到了本议题的相关情况。
 
议题十八:修订WIPO标准ST.14
WIPO标准委员会(CWS)在2012年4月-5月举行的第二届会议上,一致同意设立修订WIPO标准ST.14的第45号任务,该标准有关专利文献中的引证参考文献。
上述第45号任务由两部分组成:
1、编写一项关于修订WIPO标准ST.14第14段中规定的类型代码的提案,主要目的是在检索报告中区分仅为新颖性所引的文件和仅为创造性所引的文件。实际上,这将意味着以两个新的类“N”和“I”替代“X”类,其中“N”类表示仅考虑该文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发明不能被认为具有新颖性;而“I”类则表示仅考虑该文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发明不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同时,还要求在修订提案中就“X”、“N”和“I”这三个代码可以共存使用的过渡期提供指导。
2、对修订关于非专利文献引文类别标注方法的各项建议以使WIPO标准ST.14与国际标准ISO 690:2010(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与信息资源引文指南)相一致的便利性进行研究。
在本议题讨论开始时,由国际局代表就标准委员会第四届会议的讨论成果向工作组做了口头汇报。在讨论过程中,对于文献类型代码的修改方案,欧专局重述了对取消文件类型“X”的反对意见。也有其他的国家代表团希望如果采用新的文件类型“N”和“I”,那么应当在很短的过渡期后就停止使用文件类型“X”,以免“X”“N”“I”三种文件类型的同时使用带来不必要的混淆。
工作组注意到了本议题的相关讨论情况。
 
议题十九:国际申请中的彩色附图
在国际申请中只允许使用黑白线条附图,难以充分解释某些类型的发明,这对于申请人、希望对申请进行有效审查的主管局和尝试理解发明的第三方来说是不利的。但由于国家层面存在技术和法律障碍,因此没有审查国际法律框架以在PCT体系中解决该问题的动机;而不能在PCT体系中提供解决方案也意味着没有消除国家法律障碍的动力或方向。国际局认为:根本的解决方案需要在国际和国家层面都进行调整,包括修订PCT实施细则和国内法,以及改造国际局、受理局、国际单位和指定局的信息技术系统。国际局在本议题提出了在国际阶段和在允许提交彩色附图的国家阶段处理彩色附图的方法,还提供了向不允许提交彩色附图的指定局传送黑白附图供国家阶段使用的途径。
对此,参与发言的所有代表团均认可在国际申请中允许包含彩色附图的重要性。其中,中国代表团还建议修改PCT细则以明确彩色附图的法律地位,建议允许申请人同时提交彩色附图和黑白附图以便在国家阶段中能够按照国家法律选择使用。
国际局还进一步澄清:PCT细则11规定了允许指定局适用的最严格的形式标准,但是为了国际阶段处理的目的,细则26.3仅要求受理局检查国际申请到合理统一国际公开的程度,即可满足细则11的规定,一旦彩色国际公开可以实现,受理局就不应再对彩色附图提出反对意见。
基于各方意见以及国际局对细则的解释,工作组批准了本提案中建议的工作推进计划,即:在暂不修改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逐步放开对彩色附图的限制。由于篇幅所限,此处略去国际局建议的工作推进计划,该计划具体可参见会议文件PCT/WG/10的第19-28段。
 
议题二十:邀请申请人选择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
某些受理局(例如USPTO)在两种情况中遇到了业务问题:(i)申请人申请时未选择主管ISA,或者(ii)最初选择的ISA因对主管范围的某些限制而宣布自己非主管ISA。两种情况中,根据《受理局指南》第115段规定的程序,RO有义务邀请申请人选择主管ISA。但是,《指南》未对不答复邀请规定任何制裁措施。这样,RO/US发现一些申请人没有答复这种邀请的压力,RO/US无法进一步处理申请。
因此,美国代表团提出了关于修改《PCT受理局指南》的提案,具体做法是在邀请申请人选择主管ISA时设定一个“默认”ISA,以便在未对邀请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完整时不会不当地延误国际处理。
该提案得到了与会各方的支持,因此工作组批准了对《PCT受理局指南》的具体修改建议。
 
议题二十一:国际申请日在国际申请中提交的序列表的处理
为了保护申请人,防止其申请带着致命缺陷进入国家阶段,并在哪些内容构成国际申请中的公开这一问题上消除国家局的混淆,美国代表团提出了本提案,建议将在国际申请日提交、但未在请求书中明确注明构成国际申请一部分的任何序列表,视为提交时国际申请的一部分。PCT细则5.2、PCT细则3.3和受理局指南第225段综合起来,要求序列表应当构成申请的一部分,而且申请人在请求书中作此说明,仅是一项可以更正的手续。这样,似无必要修改《PCT实施细则》,只需将受理局指南第225段作如下澄清即可:
225.  如果申请人在国际申请当日提供的页 、图像文件和/或文本文件中含有序列表,但与国际申请分开, 受理局有怀疑的,要与申请人澄清序列表是否构成国际申请的一部分。如果申请人确认是,受理局依职权对清单进行更正, 注明序列表构成国际申请的一部分,并请申请人为超过原计算总页数的页支付任何必要费用……。
对此,工作组同意仅通过修改《PCT受理局指南》即可实现提案的目标,并且原则上支持该提案。根据工作组的要求,美国代表团将进一步完善该提案,修改的提案将通过PCT通函的形式向各成员国征求意见。
 
议题二十二:明确遗漏部分援引加入的程序
在2013年举行的PCT工作组第六次会议上,欧专局曾经提出过一项提案,建议修改PCT受理局指南的段落205D和205F,明确与原始申请无关联的新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能作为遗漏部分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提交。该提案的背景是:欧专局在实际工作中已遇到这样的特殊情况,即:在基于原始申请的国际检索工作已经完成之后,又从受理局收到了允许援引加入的、与原始申请毫无关联的一整套新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此时欧专局只得进行二次检索,这给检索工作带来了额外的负担。由于欧专局的这项提案遭到了以美国为首的一些代表团的反对,所以国际局应工作组的要求向各主管局发出了有关根据细则第20条援引加入遗漏部分程序的调查问卷,并在各主管局的答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议题的内容。
调查结论显示,各主管局对于是否应允许将国际申请中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项目替换为一套完整的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持不同的观点。因此,国际局在本议题中计划采取的一个折中解决方案是修订实施细则,规定受理局应允许根据细则第20条加入作为遗漏部分的完整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并为国际检索单位收取附加检索费提供法律依据,如果例如在加入时,国际检索单位已经开始对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同时澄清其国内法不允许作出上述加入的指定局在处理申请时可以将上述加入视作没有发生。该方法至少确保所有受理局都采用统一的实践(由此避免在受理局之间“择地提交申请”),为国际检索单位收取二次检索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并让申请人可以依据主管局所适用的(不同的)国内法自行选择在国家阶段在指定局进一步处理该事项。
对此,包括欧专局在内的一些代表团认为,权利要求项目或说明书项目的“遗漏部分”是指遗漏了项目的某一部分,但提交了项目的其他部分。因此,援引加入“遗漏部分”要求通过援引方式加入的权利要求或说明书项目的“遗漏部分”确实使得在国际申请日包含在国际申请中(不完整)的项目变得“完整”,而不是全部替换项目。而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代表团认为,应允许申请人将优先权申请中包含的所有权利要求和/或所有说明书作为“遗漏部分”援引加入,以便(在后面的阶段)将国际申请中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项目全部替换为最初包含在优先权申请中提交的相应“正确”项目。经过激烈的讨论,与会各方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国际局建议的折中解决方案也没有获得支持。因此,工作组已请国际局与各利益相关方继续讨论与合作,完成一份提案以供下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
另外,本议题中还包括如下问题,即:根据PCT第8条的规定,在国际申请中依据一件申请日与国际申请日相同的在先申请提出的优先权要求是否有效。工作组已经同意在下一次会议上讨论该问题。
 
议题二十三:在国际局的受理局执行业务的权利
国际局在实践中遇到了代理人执业资格的问题,例如,在2013年国际局的受理局收到的约750份国际申请中,申请人希望委托的代理人未明确具有细则规定的执业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局的受理局只得将意图委托的代理人仅作为“通信地址”来对待,而不能接受意图委托的代理人代替申请人的签名。这导致了在办理重新委托手续和获取用于各类文件的替代签名时需要进行大量额外的工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简化委托手续,国际局建议放宽在国际局的受理局执业的资格标准,即:无论申请人的国籍或居住地如何,在任何PCT缔约国的国家局执行业务的任何人均应有权在国际局的受理局执行业务。
对此,参与发言的所有代表团均表示了一定的反对意见,认为该提案取消了重要的安全屏障,即:在申请人委托外国专利代理人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或者主管局对代理质量不满意,无法通过本国的法律和程序对该外国代理人加以约束。而且,外国代理人很可能不清楚本国的法律要求,不利于对申请人权益的保护。
协会代表团基本同意其他代表团和观察员的上述意见,并且向工作组提出了如下的补充意见:关于代理的现有法律规定实施了很长时间,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由申请人国籍或居住地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国际局办理业务,具有与申请人、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语言文化相通、地理位置接近等优点。此外,采纳该提案也将对一些母语为非英语国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国际局办理业务产生冲击。因此,建议工作组慎重考虑,暂缓放宽在国际局的受理局执业的资格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协会代表团的上述意见得到了多个观察员代表团(例如: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协会(AIPLA)、欧洲专利代理人协会(EPI)等)的赞同和响应。
工作组注意到该提案没有获得支持。
 
议题二十四:总委托书
根据现行PCT细则的规定,通过总委托书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向国际局提交撤回通知。在允许各主管局和单位放弃收到总委托书副本的要求之后,国际局在从通过总委托书委托的代理人那里收到撤回通知时,通常没有总委托书副本,因此只能要求代理人再提交单独的委托书。另外的一个实际问题是:根据PCT细则的要求,当代理人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撤回通知时,也应向该单位提交总委托书的副本,但是国际检索单位实际上无权接受任何撤回通知。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际局提出了修改细则90.5(d)的提案,建议要求通过总委托书委托并向国际局提交撤回通知的代理人,将总委托书副本连同撤回通知一起提交给国际局。这将使国际局能够在其收到撤回通知连同总委托书副本时处理撤回通知,而无需要求代理人提交单独的委托书。此外,建议删除对国际检索单位的提及,因为此种单位不接收细则90条之二规定的撤回通知。
各代表团对此均表示了支持。因此,工作组已批准了该提案,并且请秘书处进一步微调完善,包括可能增加的规定“如果主管局已有总委托书,无需申请人再提交一份总委托书副本”。提案完善后将提交给2014年9月召开的PCT大会进行讨论。
 
议题二十五:排除某些信息的公众获得
国际局多次遇到这样的情形,即申请人要求国际局使(意外地)包含在国际申请或相关文件中的某些个人或敏感信息不要为公众所获得。在另外的情形下,国际局自己注意到这样的个人或敏感信息包含在国际申请或相关文件中,或者这些信息是通过受理局或国际检索单位而引起了国际局的注意。但是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可以使国际局阻止这样的信息通过国际公布或通过获得国际局持有的文档而为公众获知。
因此,国际局提出了本提案,建议修订实施细则,以便国际局可以删除国际公布文档中包含的某些个人或敏感信息,从而限制公众获得这些信息。如果公众获得这些信息,将损害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个人或经济利益。此外,为了确保这样的个人或敏感信息不通过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或补充国际检索单位而为公众获得,建议也同样限制公众从这些局或单位的文档中获得这些信息。还进一步建议修订实施细则,从而使国际局能够限制公众获得只为国际局内部使用的文件。最后,国际局还建议修订实施细则,从而使国际局在其注意到国际申请本身含有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贬低性的表述或任何明显与申请无关或不必要的用语或附图时,能够建议申请人自愿改正国际申请。
对此,参与发言的所有代表团均对排除某些个人或敏感信息为公众所获得的机制表示了原则上的支持。但是,一些代表团认为目前建议的可能损害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个人或经济利益的信息的门槛太低,而根据国家法律限制信息访问的要求更严格,或者可能出现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利益超越信息披露的公共利益等失衡情况。还有的代表团建议限定可被排除或限制公众获得的信息的类型。
工作组已请国际局考虑上述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该提案。
 
议题二十六:要求受理局向国际局转送收到的与恢复优先权权利要求有关的声明或其他证据的副本
PCT细则26之二.3允许未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交PCT申请的申请人提出恢复优先权权利的要求。此种要求应提交给受理局。申请人要说明未及时提交PCT申请的原因,可以附上声明或其他证据。作为此种要求的依据,受理局还可以要求之后为原因说明提交声明或者其他证据。目前,细则26之二.3不要求受理局将上述声明或其他证据转送给国际局。受理局仅需通知国际局收到了此种要求,以及受理局作出的决定和所适用的标准。这样,除非申请人自己向国际局提交上述声明或其他证据的副本,国际局目前无法在档案中包括这些副本。
因此,国际局在本提案中建议修改细则26之二.3(f),要求受理局将上述声明或其他证据的副本转给国际局。国际局将把这些文件归档并提供给指定局,使指定局能够执行细则49之三.1(d)所述的有限复查。
对此,一些代表团表示了支持。但也有一个代表团提出了以下顾虑:该提案可能导致指定局在申请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公开由受理局传送给国际局的敏感个人信息。该代表团建议受理局应当保留不传送敏感个人信息到国际局的权利。必要时,指定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这种信息。作为回应,国际局确认,为根据细则49之三.1(d)进行复查的目的,指定局确有权利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优先权恢复声明或证据的译文。
工作组已请国际局考虑上述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该提案。
 
议题二十七:《PCT实施细则》的杂项拟议修改
在本议题中,国际局建议对《PCT实施细则》进行三个方面的修改:
1、经与所有成员国正式磋商,各方原则同意自2015年7月1日起停用PCT-EASY软件,因此建议从费用表中删除对PCT-EASY申请实行的减费。
2、申请人明确请求提前进入国家阶段的,对于在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任何优先权恢复请求,建议要求申请人在提前进入国家阶段的明确请求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3、继2012年10月PCT大会通过对细则90之二.5的修改之后,建议修改细则90.3,删除对细则90之二.5(a)项的提及。
各代表团对此均表示了支持。因此,工作组已批准了该提案,并且拟将建议的细则修改方案提交给2014年9月召开的PCT大会进行讨论。
 
    通过PCT工作组第七次会议对上述27项议题的讨论情况可以看出,当前PCT体系改革与发展的主要趋势是提高国际阶段工作成果的质量,加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程序的有效衔接,通过电子信息技术促进国际局、国家/地区局和申请人等各方之间的信息和数据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劳动。按照上述议题中的建议,随着国际阶段工作成果质量的提高以及对国家阶段审查工作可能产生影响,各国际检索单位和初步审查单位的作用会逐步加强,而在国家阶段中,指定/选定局可以利用国际单位的劳动成果,节省审查资源。
    由此,在战略意义上,我们应对PCT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趋势予以高度重视,结合我国近年来PCT国际申请数量迅猛增长、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能力不断加强的现状,及时调查并收集国内PCT用户群体的情况和反馈意见,积极参与PCT系统构建和规则制定的工作。基于国情调查和用户反馈,可以在WIPO的平台上更有针对性地提出用户需求,反映国内申请人和专利代理行业的呼声,使PCT体系的发展能够兼顾我国用户的各种实际情况和利益需求,更好地推动我国乃至全球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具体到我国专利代理行业来讲,我们深知自己的社会责任重大,因此刻苦钻研、勤勉执业,不仅在具体的专利代理工作中为社会各界创新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而且要在更高层次的国际舞台上为国内用户反映诉求,切实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专利制度的有效实施。在PCT工作组第七次会议的讨论过程中,协会代表团积极贯彻上述执业理念,对相关议题做了充足的准备和应对,并且在与用户利益相关的重点议题上抢先发言,发表的意见得到了多个观察员代表团(例如: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协会(AIPLA)、国际知识产权律师联合会(FICPI)、欧洲专利代理人协会(EPI)、日本弁理士协会(JPAA)等)的赞同和呼应,圆满而出色地完成了协会交办的会议任务,充分展示了中国专利代理行业的形象,捍卫了国家利益。从多位观察员代表赞许的目光中,协会代表团感受到了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专利代理同行对我们的尊重。
    最后感谢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领导的高瞻远瞩和远见卓识,感谢协会不断地悉心指导和支持中国专利代理人走出国门,在WIPO的PCT工作组层面发出我们的声音。希望在不远的将来,ACPAA能在国际舞台上发出更多、更强的声音!
 
 
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参加PCT工作组第七次会议代表团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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