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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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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4-30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五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伪造专利
代理人执业证申请文书案

投诉人:协会主动立案

被投诉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

2017年3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在审核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材料中发现,该机构提交的杨某某、贾某等4名人员的相关申请材料涉嫌造假。经调查,上述4人并非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该机构为4人办理执业证申领时,向协会提交了虚假的存档证明。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同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第二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均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执业、诚信执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条件之一是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伪造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文书,为非本机构人员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不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此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通过要求专利代理人的“专职”来确保专利代理行业的专业性,杜绝“挂靠”、“挂名”、“跨机构执业”等损害专利代理服务品质、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出现。本案中,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为非专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有损专利代理行业的专业性形象,也背离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本案提醒我们,专利代理机构的发展要以诚信为先,自觉坚守专利代理服务的专业化特色,认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确保专利代理质量和专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 本案适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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