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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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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10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十一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案

投诉人:协会主动立案

被投诉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翟某某

案件情况: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保定分公司在拓展业务过程中,以邮件、电话等形式主动就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办理的案件联系其客户,告知审查意见答复时效、声称其接手后该专利有授权前景,并且表达合作意愿等。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8年1月24日专门发布了《关于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行业专项自纠自查活动后,该公司仍继续通过上述方式开展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处分;给予翟某某通报批评处分,并分别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同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对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就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办理的案件主动联系其客户;(五)以负面评价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方式招揽业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职员、分支机构或与该专利代理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或第三十四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该专利代理机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员、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客户开发活动中,将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获取的信息,利用电话、邮件等方式抢先传送给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客户,同时暗示由其接手代理工作后会有较好的授权前景,以此获取客户资源。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以及该公司事后整改的情况,分别给予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翟某某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忽视了对于员工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教育,忽视了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导致其保定分公司采取以损害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手段拓展客户资源。其行为不但严重干扰了行业经营秩序,也给该公司信誉及自身发展带来严重损害。本案提示我们,分支机构的建设既是专利代理机构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专利代理机构长期发展的基础条件。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者,教育并带领单位全体从业者正确处理行业利益、本所利益与个人利益,着眼行业建设大局,依法经营,依规自律才是专利代理机构健康发展的正确道路。




[1] 本案适用2017年4月26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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