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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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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22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十九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编造专利申请案

投诉人:协会主动立案

被投诉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案件情况: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根据相关社会反映,发现由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的重庆某公司的2件实用新型与其代理的四川某公司的2件实用新型存在专利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强调四川某公司与重庆某公司均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提交技术交底材料。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称:“通过与撰写该两件专利申请的专利工程师(已离职)的指导老师沟通,了解到:在案件指导过程中,专利工程师应该和发明人远程沟通过几次,指导老师提出的一些不清楚的问题(具体问题记不清了)澄清后就定稿了。核稿过程没有发现异常。”但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始终未按协会要求提供与重庆某公司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交底材料和双方技术沟通的记录。在调查过程中,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称因事务所工作管理失误,流程监督不到位,导致以上两组专利案件重复递交,其在与重庆某公司通过邮件提请确认申请文件的过程中,重庆某公司也未发现错误申请文件与其技术交底书内容不符的问题。

调查中,重庆某公司向协会证实,该公司虽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签署正式代理合同,但其并未向该机构提供包括技术交底书在内的任何技术资料,该机构的代理人也未与其公司人员进行任何技术沟通,也未到现场进行实地现场交流。包括上述两件专利在内的专利均不是该公司完成的发明,不是以该公司提供的资料为基础撰写的。同时,该公司并不知道上述两件涉案专利技术的来源,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后来告知重庆某公司这两件专利撰写有瑕疵,并以此为理由劝说重庆某公司放弃了该两件专利,未向重庆某公司说明真实情况。

对于重庆某公司反映的上述情况,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协会约谈过程中以及向协会多次提交的陈述中均未如实陈述。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通报批评处分;给予李某某通报批评处分,上述处分分别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同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均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委托人签订专利代理协议,收取服务费用,在没有任何技术交底材料、没有到现场进行实地技术交流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凭空编造专利申请文件,并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利用我国专利制度中实用新型只进行初步审查的机会,为委托人攫取了两项专利权。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对于该机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尤其是在协会调查及约谈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干扰协会处理程序。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及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述规范,严重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及李某某分别收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唯利是图,故意规避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编造专利申请,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专利行政审查资源,影响专利质量,情节十分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本案告诫大家: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仅仅是一般的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还应当负有维护专利法律法治的崇高社会责任。广大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任何时候都要不忘初心,守住法律和职业道德底线,努力发挥专业特长,为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和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贡献力量。




[1] 本案适用2017年4月26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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