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4-07-12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入会退会工作,根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日常入会退会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种类
第三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地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第五条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为执业专利代理师,非执业会员为依法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但尚未执业的人员。
第三章 会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七条 成为协会会员应按照提交申请、审核、交纳会费、完成入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协会网站“会员中心”注册并登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已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无需注册,直接登录。登录后填写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信息登记表;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核。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入会申请通过的通知。
第十条 交纳会费。单位或个人收到入会申请通过通知后,按要求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完成入会。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足额交纳会费后,可在“会员中心”下载并打印会员证,会员证设置有效期二维码,可扫描确认其会员有效期资格。协会在“会员中心”的“会员名录”里公布会员名单。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规定完成培训任务,不断提高专利代理质量;
(七)遵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专利代理行业规范和准则;
(八)自觉维护专利代理职业荣誉和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积极参加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会员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需要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通知本会,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将电子会员证二维码有效期状态设置为失效,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退会情况定期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