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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会员入会退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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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12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入会退会工作,根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日常入会退会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种类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地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为执业专利代理师,非执业会员为依法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但尚未执业的人员。

第三章 会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七 成为协会会员应按照提交申请、审核、交纳会费、完成入会的程序进行。

第八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协会网站“会员中心”注册并登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已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无需注册,直接登录。登录后填写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信息登记表;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 审核。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入会申请通过的通知。

第十 交纳会费。单位或个人收到入会申请通过通知后,按要求足额交纳会费。

 完成入会。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足额交纳会费后,可在“会员中心”下载并打印会员证,会员证设置有效期二维码,可扫描确认其会员有效期资格。协会在“会员中心”的“会员名录”里公布会员名单。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规定完成培训任务,不断提高专利代理质量;

(七)遵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专利代理行业规范和准则;

(八)自觉维护专利代理职业荣誉和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积极参加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会员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需要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通知本会,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将电子会员证二维码有效期状态设置为失效,取消其会员资格。

十五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 会员入会退会情况定期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十八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 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协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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