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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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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05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六  陈某伪造专利权人签名案

投诉人:邵某

被投诉人:陈某

案件情况:

2011年9月26日,南京某专利商标事务所第一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2件发明专利(分别为“专利A”和“专利B”)的著录项目变更材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变更项目为:(1)专利权人由“黄某、陈某某”变更为句容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专利代理机构由南京某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南京某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权转让合同》、《解聘声明》、《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均出现专利权人“黄某、陈某某”的签名。其中《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注明“2011年9月18日”。

2011年10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专利权转让合同》最后一项签章处注明“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下发《视为未提出通知书》。2011年10月20日,南京某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2件发明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补正材料,将2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最后一项签章处改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出现专利权人“黄某、陈某某”的签名。另外专利B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改为“2011年8月18日”。专利权人之一的陈某某于2011年10月30日去世。

2012年3月31日,南京某专利商标事务所第二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2件发明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材料。其中,变更项目与第一次变更项目相同,且《变更专利权人声明》和《专利代理委托书》也出现专利权人“黄某、陈某某”的签名,上述两份材料的落款时间分别为2012年3月26日、2012年3月24日。

2018年1月,邵某投诉陈某冒充专利权人签字,伪造专利权转让著录项目变更材料,导致权利所属出现纠纷。根据北京某法医学研究院出具的专家意见显示,上述材料中“陈某某”的签名与其之前在职期间签署的部分合同中签名不一致。南京某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陈某同时承认上述材料中专利权人的签名为其代专利权人签署。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陈某警告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二十二条规定,“专利代理人不得伪造与执业活动有关的文件或证据,也不得诱导、指使他人伪造文件或证据。”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九条要求专利代理人应当诚信自律。专利代理人陈某在代理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过程中,在专利权人陈某某去世后,仍旧代其签名,引致专利权属纠纷。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陈某的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影响,陈某受到警告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专利代理人陈某在执业过程中无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不注重职业道德修养,不注重诚信,伪造权利人签字,伪造委托书、权利转让证明和证据,其行为有损于专利代理行业声誉。该案的警示作用在于,在法律服务领域,伪造权利人签名或者未被权利人事后追认的代签行为,存在巨大执业风险,决不可小视。我们专利代理人要树立专利代理无小事的理念,认真学习和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在执业过程中凡事严格严谨,依法依规办理各项专利事务。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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