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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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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07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八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投诉人:沈某

被投诉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的内容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7名专利代理人中无人符合宣传所述的“博士代理人”和“都具有5年海外工作经验”的内容;另外该机构称其公司高级合伙人从某为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资深合议组组长,但该机构注册股东(合伙人)名单中并无此人。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利用媒体等宣传途径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但在宣传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贬低同行,抬高自己”。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属于违规行为,《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也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诚信执业,禁止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2]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的内容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抹黑了国家专利行政机关的形象。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此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采用虚假和虚构的方式鼓吹宣传自己的人员构成和业务能力,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违背诚信,破坏了专利代理行业形象,更抹黑了国家专利行政机关的形象,应予严惩。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需要在日常的专利代理活动中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处处体现职业修养,用自己精湛的代理技能、勤勉的敬业精神去博得客户的信任和依赖,从而赢得和扩大市场,绝不应该采用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的方式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抄近路走捷径来攫取市场。这种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行为,最终不仅影响自身的发展,也对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 本案适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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