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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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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09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十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不正当竞争案

投诉人:协会主动立案

被投诉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法定代表人姜某某

案件情况: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拓展业务过程中,以电话等形式就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办理的案件主动联系其客户,告知审查意见答复时效、评价该专利授权前景,之后表达合作意愿等。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8年1月24日专门发布了《关于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进行行业专项自纠自查活动后,该机构仍继续通过上述方式开展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通报批评处分;给予姜某某通报批评处分,并分别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同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对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就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办理的案件主动联系其客户;(五)以负面评价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方式招揽业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职员、分支机构或与该专利代理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或第三十四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该专利代理机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员、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均要求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执业,禁止不正当竞争。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尚未向客户报告审查意见的时候,就抢先联系他人的客户,向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发出审查意见,并明示或暗示原专利代理机构不够专业,自己更能帮助客户获得更好的审查结果。有些客户不明就里,误以为原专利代理机构处理效率不够高或者专业性不强,对原专利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甚至将业务转走。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为此分别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行为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该机构之所以能够更快地联系客户报告审查意见,是因为其根本未对该审查意见进行真正的专业分析,只是为了争取业务去哄骗客户,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这种行为给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损害了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利益。特别是在《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针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限制和规范,并且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发布了《关于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仍然不思悔改、继续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十分严重,应当给予严厉处分。我们所有专利代理机构都应该牢记,我们从事的是一份高尚的工作,公平竞争、高尚竞争才能获得客户的认可,才能获得事业的发展。我们必须不断自省,坚决杜绝《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四条所列举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1] 本案适用2017年4月26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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