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利代理诚信信息 > 行业自律动态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十三
分享到:
发布时间: 2019-05-14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十三  赵某某私自接受委托案

投诉人:济南某专利事务所

被投诉人:赵某某

案件情况:

2010年5月,赵某某作为发起人之一成立了兖州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赵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7月26日,赵某某到济南某专利事务所应聘专利代理岗位时,填写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上隐瞒了上述事实,且赵某某在济南某专利事务所工作期间存在利用该机构的客户资源为其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赵某某因违法行为导致诉讼,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七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赵某某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同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第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应当承办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或以其他形式私自开展代理业务,也不得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承接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第九条均要求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诚信执业。《专利代理条例》[2]第十七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赵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因此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赵某某故意隐瞒在其他机构任职及利用所接触客户资源为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和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也损害了整个专利代理行业的社会形象。本案告诫我们,诚实守信是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的基本要求,而委托人的信任则是专利代理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每一位专利代理人应尽的义务。为避免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不仅需要每一位专利代理人加强自律,同时也对专利代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包括专利代理人在内的全体员工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 本案适用19914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


版权归有: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京备12047258 技术支持: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