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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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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21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十八  贵阳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违规开展业务案

投诉人:协会主动立案

被投诉人:贵阳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

2016年1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收到贵阳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会费减缴申请书。经查,该申请书中填报的2014年该机构代理的专利案件数量与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的数量不符。之后,贵阳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了说明上述案件代理数量存在较大差距的原因,提交了由贵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无专利代理资质)出具的关于使用专利代理机构数字证书的说明。经调查,贵阳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贵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签订了《专利报件合作协议》,《专利报件合作协议》中约定:由贵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不限量的自主申报,且其通过贵阳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数字证书申报的案件,后续官方电子文件由贵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处理;协议有效期从2014年10月20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止;协议到期,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五)项,《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贵阳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均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执业。贵阳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延揽业务,与没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合作,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不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五)项“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的规定。结合上述行为对相关专利申请人带来损害风险以及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贵阳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专利代理机构是专利法律价值创造的主体,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其专利代理人的知识与经验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质审批制度以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案中,贵阳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但违背了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资质审批的制度要求,尤为严重的是损害了专利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接受专利代理人提供撰写服务和后续法律服务的权利,并给专利申请的有效保护留下隐患。本案提醒我们,专利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行为准则,必须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才能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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