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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系列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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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5-27   浏览量: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二十二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隐瞒股东资格案

投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转案

被投诉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2002年6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至2013年11月时的真实股东包含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工作人员,但该机构在提交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及之后的年检过程中均存在隐瞒股东真实情况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1]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审批时和此后历次年检过程中均隐瞒了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工作人员实际持有该公司股份的事实,属于《专利代理条例》[2]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第三条的规定。鉴于尚无证据证实上述违规行为衍生出了其他不良后果,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到警告的纪律处分。

在专利代理制度的设计中,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与工作性质决定了公职人员,特别是从事专利审查、专利纠纷处理以及其他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得入股专利代理机构或参与相关经营活动。这既是专利代理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也是专利审查(行政处理)客观、公正的保证。本案提醒我们,唯有遵纪、守法、守规,才是专利代理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正确道路,任何抱着侥幸心理,试图以规避法律规范获利的行为都是不能持久的,并且会对机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1]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 本案适用19914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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